【15438769】 萤火虫爱心公益
| 区域: | 延安市 |
|---|---|
| 详细地址: | 安塞县大桥路 |
| 人员规模: | 20 |
| 正式成员: | 0 |
| 加入方式: | 验证信息加入(需审核申请) |
| 联络团体: | 安塞县志愿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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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萤火虫爱心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延安萤火虫爱心公益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从事和支持爱心公益事业的企业,以及关心热爱慈善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属协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优良传统和积德行善、无私奉献的文明精神,整合慈善资源,组织爱心队伍,自愿为社会慈善事业贡献力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与发展”,倡导一切有能力的人士“争做慈善事业爱心工作者”。为我国弱势群体(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五保户、孤寡老人、单亲家庭、留守儿童、贫困生)、交通不便、经济困难,无人照顾的高龄老年人提供及时援助。我们郑重承诺:“不论是刮风下雨,还是深更半夜,”我们都会用满腔的热诚奉献,细致如微的爱心服务,开拓出一片为民服务的新天地。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单位为陕西省延安市民政局,接受陕西省延安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延安市青少年宫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爱心概念、意义、工作的宣传活动,不断壮大从事慈善事业的力量。
(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本协会会员重点开展全市慈善和爱心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爱心服务工作。
(四)接受捐赠。建立、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捐赠;重点为全市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五)扶贫济困,重点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对处于困境或者特殊困难的人员实施援助,创建孤儿、贫困生、流浪儿童、辍学学生、有效援助通道,对这些弱势群体及时给予生存、医疗和成长援助等各种慈善援助活动。
(六)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全社会弱势群体及人类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慈善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组成爱心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团体会员或其它机构合作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市场经济实体和社会经济实体,拓展筹措慈善资金渠道。
(八)激励会员积极参与爱心服务工作。
(九)组织慈善宣传,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十)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国内的慈善救援活动。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履行入会手续,参加入会辅导。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志愿成为爱心工作者,从事慈善事业;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
4、履行入会手续,参加入会辅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因种种原因致贫导致无法生活及子女无法完成学业的,有优先向本协会申请援助的权利;
(四)监督本协会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形象;
(三)介绍本协会,宣传、发展爱心服务工作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无论何时何地发现的弱势群体有及时上报本协会的义务,让他(她)们因您的及时发现而得到及时的援助;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一定量爱心服务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会员代表大会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组成。会长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驻会副会长召集,每年召开四到六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产生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本协会秘书长;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协调;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或卸免理事,增补或卸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聘请本协会名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七)会员资格的研究、决定和取消;
(八)行使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对协会会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
(二)策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协会各服务机构开展慈善事业活动;
(三)宣传慈善精神,宣传爱心服务的意义;
(四)招募爱心工作者;
(五)接受和处置捐赠善款和物资;
(六)起草有关文件、议案、报告;
(七)收集工作建议;
(八)开展爱心培训工作;
(九)履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定期向常务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按报务项目设置各类服务机构,各服务机构设负责人1-10人,由秘书处提名;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交秘书长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类服务机构职能为:
(一)策划、组织本服务机构慈善事业工作;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推荐有关评优人选;
(三)开展其他需要以机构为单位开展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理事会制定的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运行贯彻精简节约原则,成本费用不得超过各项经费来源总额的15%。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徽、会旗、会歌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延安萤火虫爱心公益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从事和支持爱心公益事业的企业,以及关心热爱慈善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属协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优良传统和积德行善、无私奉献的文明精神,整合慈善资源,组织爱心队伍,自愿为社会慈善事业贡献力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与发展”,倡导一切有能力的人士“争做慈善事业爱心工作者”。为我国弱势群体(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五保户、孤寡老人、单亲家庭、留守儿童、贫困生)、交通不便、经济困难,无人照顾的高龄老年人提供及时援助。我们郑重承诺:“不论是刮风下雨,还是深更半夜,”我们都会用满腔的热诚奉献,细致如微的爱心服务,开拓出一片为民服务的新天地。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单位为陕西省延安市民政局,接受陕西省延安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延安市青少年宫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爱心概念、意义、工作的宣传活动,不断壮大从事慈善事业的力量。
(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本协会会员重点开展全市慈善和爱心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爱心服务工作。
(四)接受捐赠。建立、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捐赠;重点为全市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五)扶贫济困,重点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对处于困境或者特殊困难的人员实施援助,创建孤儿、贫困生、流浪儿童、辍学学生、有效援助通道,对这些弱势群体及时给予生存、医疗和成长援助等各种慈善援助活动。
(六)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全社会弱势群体及人类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慈善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组成爱心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团体会员或其它机构合作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市场经济实体和社会经济实体,拓展筹措慈善资金渠道。
(八)激励会员积极参与爱心服务工作。
(九)组织慈善宣传,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十)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国内的慈善救援活动。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履行入会手续,参加入会辅导。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志愿成为爱心工作者,从事慈善事业;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
4、履行入会手续,参加入会辅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因种种原因致贫导致无法生活及子女无法完成学业的,有优先向本协会申请援助的权利;
(四)监督本协会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形象;
(三)介绍本协会,宣传、发展爱心服务工作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无论何时何地发现的弱势群体有及时上报本协会的义务,让他(她)们因您的及时发现而得到及时的援助;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一定量爱心服务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会员代表大会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组成。会长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驻会副会长召集,每年召开四到六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产生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本协会秘书长;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协调;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或卸免理事,增补或卸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聘请本协会名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七)会员资格的研究、决定和取消;
(八)行使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对协会会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
(二)策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协会各服务机构开展慈善事业活动;
(三)宣传慈善精神,宣传爱心服务的意义;
(四)招募爱心工作者;
(五)接受和处置捐赠善款和物资;
(六)起草有关文件、议案、报告;
(七)收集工作建议;
(八)开展爱心培训工作;
(九)履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定期向常务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按报务项目设置各类服务机构,各服务机构设负责人1-10人,由秘书处提名;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交秘书长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类服务机构职能为:
(一)策划、组织本服务机构慈善事业工作;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推荐有关评优人选;
(三)开展其他需要以机构为单位开展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理事会制定的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运行贯彻精简节约原则,成本费用不得超过各项经费来源总额的15%。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徽、会旗、会歌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团体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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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 手机:13484412727 电话:0911-6210400 邮箱:502783382#qq.com (请将#替换成@以后发送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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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价
对项目开展培训的满意度:5.0
与志愿团体合作的满意度:5.0
项目执行与计划的符合度:5.0
与志愿团体合作的满意度:5.0
项目执行与计划的符合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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